浩公普法 | 幼童把纸尿裤扔锅里 如何依法处置?

发布时间:2026-01-09 18:12  浏览量:5

大家好,我是王浩公律师。

2025年12月31日晚,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万达广场三楼的海底捞火锅店内。一对年轻父母,带着他们两岁三个月大的儿子在店内就餐。尽管该门店配备了符合标准的母婴室,但家长嫌前往母婴室“来回麻烦”,就直接在餐桌旁为幼童更换纸尿裤。在更换过程中,母亲转身去丢弃用过的湿巾,而父亲则在一旁用手机拍摄。就在这短暂的监管真空期,无人看管的幼童抓起了刚刚换下的纸尿裤,将其扔进了身旁正在沸腾的红汤火锅锅中,导致汤汁溅出。

这一情况在约三十秒内被店内服务员发现。门店反应迅速,立即封锁了该就餐区域,停止了相关菜品的销售,并对涉事锅底、餐具等进行了封存。随后门店选择报警处理。民警到场后进行了信息登记和监控调取。事后调查得知,同行家长在事后接受询问时,表示“以为纸尿裤只是纸,丢进去不会有大问题”。这段由家长自己拍摄的视频,后来被上传至个人社交平台,并于2026年1月8日经他人截取传播后,迅速登上网络热搜,引发了广泛的公众讨论。

警方最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未尽到监护义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两名家长作出了行政警告并处以罚款的处罚,同时责令其向海底捞门店书面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海底捞方面,则在事发后立即报废了相应锅具,进行了全面深度消杀,并公开致歉和承诺承担后续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当地监管部门也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大型餐饮场所的母婴室管理,餐饮行业也随之升级了相关的服务与安全指引。

核心普法

从法律视角审视,事件绝非一句“孩子不懂事”可以简单带过。它清晰地勾勒出了行为边界、责任主体和法律后果的轮廓。警方最终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监护人进行行政处罚,这是一个基于事件全貌和现有危害后果的依法认定。

1.

警方适用的相关法律原则。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律体系中,有针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进行规制的条款。其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了扰乱秩序的行为,导致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营、管理秩序受到干扰;

主观方面

,行为人需存在故意或过失;

客体

,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

主体

,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案中,将污秽物品投入公共餐饮的锅中,本身已足以引起其他顾客的恐慌、厌恶,干扰了餐厅正常的经营环境和秩序,符合客观要件。关键在于主观要件和主体认定:直接行为人是2岁幼童,其不具备法律责任能力,也几乎无法认定其有违法意义上的“故意”。因此,法律追责的焦点自然落在了监护人身上。监护人的“过失”体现在哪里?一是未正确使用店内母婴设施,选择在不恰当的场所进行不卫生操作,埋下隐患;二是在操作过程中疏于看管,注意力分散,导致了危害行为的发生。这种因监护失职而间接导致的秩序扰乱,使得监护人成为了行政处罚的适格主体。警方的处理,正是对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责任、从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这一因果链条的确认。

2.

公众的关切:如果造成的后果更严重呢?这就引出了对可能涉及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问题。

试想一下,如果溅出的高温汤汁烫伤了邻座的顾客,或者有顾客因心理不适而就医,甚至极端假设,该污物导致了传染性疾病的传播,那么法律责任的性质和层级就可能发生显著变化。

从民事责任角度分析,本案的核心是民法典中关于监护人责任的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是典型的监护人替代责任条款。在本事件中,幼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投掷纸尿裤入锅的行为,构成了对餐厅财产权的侵害,也潜在威胁了其他顾客的健康安全权。虽然本次事件中未有其他顾客提出身体损害的诉求,但海底捞门店遭受的锅具报废、营业损失等,已构成了实际财产损失。家长的赔偿,正是基于该原则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造成了他人人身损害,受害者完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向监护人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乃至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本案中,家长在公共场所的失当行为和疏忽看管,很难被认定为“尽到职责”,因此需要承担全部或主要的赔偿责任。

3.

更值得深入探讨的是,什么情况下,此类行为可能触及刑事犯罪?

如果后果真的非常严重,比如确实引发了传染病传播,可能涉及什么罪名?

这就可能需要讨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要求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实害结果

,且行为人对该结果存在过失。假设一个极端场景:幼童患有某种可通过粪口等途径传播的严重传染病,其使用过的纸尿裤污染锅底后,导致多名食客被确诊感染,造成重伤等严重后果。此时,就需要审查监护人是否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如明知孩子患病),以及其疏忽行为(当众更换、任由孩子投掷)与严重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必须严格证明其过失达到了“重大”的程度,确认其行为与放火、决水等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可见对刑事犯罪的认定非常之严格,与行政违法、民事侵权存在本质区别。

通过以上对比辨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律评价的阶梯性:

行政违法

(扰乱秩序,处罚监护人)到

民事侵权

(造成损害,监护人赔偿),再到

刑事犯罪

(行为具有高度危险并造成严重后果,且主观恶性大),是一个随着行为危害性、主观恶性和客观结果严重性递增而层层递进的过程。本案之所以停留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层面,正是因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尚未突破刑事犯罪的边界。警方的处理,准确地把握了这个尺度。

最后,从法理与情理结合的角度看,

这起事件再次敲响了公共安全意识和监护责任的警钟。法律对无行为能力人的宽容,绝不等于对其监护人责任的豁免。在公共场所,监护人的角色不仅是照顾者,更是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和安全风险的防控者。餐饮企业提供母婴室等便利设施,是其社会责任的体现。消费者(尤其是监护人)也有义务合理使用这些设施,共同维护安全、卫生的公共环境。法律的最终目的,不仅是事后惩戒,更是要通过明晰的规则指引,促使公众在事前就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防患于未然。

普法总结

1. 对于家长而言,它是一次深刻的教训:监护责任不仅关乎孩子个人安全,更延伸至对公共秩序和他人权益的尊重。图一时之便,可能付出法律与经济代价。

2. 对于企业而言,它提示了服务细节与风险防范并重的重要性,主动引导和必要提示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3.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它是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任何在公共场所的行为,都有一条无形的法律边界,越界就可能承担责任。

通过对这一事件的剖析,我们要更深刻理解法律的逻辑,在日常生活中,既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也时刻牢记自身应尽的法律义务与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