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无罪案例:被人殴打推了对方一下,致轻伤仅有过失无罪

发布时间:2025-12-17 18:00  浏览量:1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章某甲是在与自诉人郭某及其丈夫章某乙发生纠缠,且被自诉人持裤带殴打过程中,其用左手进行阻挡并推了自诉人一下,其目的是为了摆脱自诉人的纠缠,不具有故意伤害的罪过,对于自诉人轻伤后果,仅能认定章某甲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自诉人受伤后果而未预见,其主观上具有过失。

案例索引

(2015)淮法刑初字第00166号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7日上午7时许,在位于本区茭陵乡章洼村三组的被告人章某甲家门前,正在刷牙的章某甲与自诉人郭某(女,系章某甲大嫂)及其丈夫章某乙(系章某甲大哥)因琐事发生纠纷。在此过程中,章某乙拖拽章某甲,郭某持裤带抽打章某甲,章某甲用左手进行阻挡后,并随即用左手推了郭某的右肩部一下,郭某摔倒在潮湿的水泥地上,致左侧股骨颈骨折。经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郭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案发生后,本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派员到场处警,并经审查于次日对章某甲以涉嫌故意伤害立案侦查。被告人章某甲于同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当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2015年3月4日,本区公安机关以章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撤销该案的书面决定。

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综合本案事实及证据,被告人章某甲是在与自诉人郭某及其丈夫章某乙发生纠缠,且被自诉人持裤带殴打过程中,其用左手进行阻挡并推了自诉人一下,其目的是为了摆脱自诉人的纠缠,不具有故意伤害的罪过,对于自诉人轻伤后果,仅能认定章某甲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自诉人受伤后果而未预见,其主观上具有过失;同时,我国刑法规定过失伤害犯罪的入罪条件之一是行为人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而被告人章某甲的过失行为造成自诉人轻伤后果,未达到过失伤害犯罪的入罪标准,故被告人章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被告人章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被告人章某甲在本案发生的起因上具有过错,且在纠纷过程中用手推倒自诉人郭某,致郭某不慎摔倒在潮湿的水泥地上,造成轻伤一级和九级伤残的后果,其对该损害结果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自诉人郭某在纠纷中持裤带先动手殴打章某甲,对本案的发生亦有过错,可相应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人章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自诉人郭某关于被告人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自诉人提出要求被告人章某甲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章某甲无罪;

二、被告人章某甲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人民币96171.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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