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东来红内裤事件,如实陈述被判诽谤,这里面有问题很多啊
发布时间:2025-12-03 00:21 浏览量:3
申明:本文的所有主要问题都有举证,依据已知事实进行的观点评论合理合法。
简介:如实陈述发生的事情,叫诽谤?
产品的检测报告“符合标准”并不能等于别人是不实陈述——“你没错”不能等于“我有错”,“非此”不能等同于“即彼”再拿来当证据。
而且,主张他人言论不实,是针对的“过敏论”,举证的检测报告里却没有看到“不会导致过敏”等字样,也就是说举证与主张不具有关联性,连成为证据的资格都没有,这是如何“连闯三关”构成诽谤侵权的?
问题一
5月28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一审判决段某赔偿胖东来40万元,并道歉30天。
在大河报公布的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内容:“上述两个抖音账号视频截图显示段某在穿着案涉商品前曾多次出现过敏情况。”
但是,判决书并没说明“小段以前过敏”和本次过敏是否有关系,没有说明“小段因为以前有过敏史、所以小段必然会在2025年的1月30日出现过敏”。
——想问问有关各方,判决书特意载明小段有过敏史,这是在举证吗?为什么不说明与本次过敏是否有必然性?
如果有必然性,为什么不写出来?
如果没有必然性,为什么写这一段?
一审判决后,网络上出现大量与小段过敏相关的谣言,以及“过敏是其自身原因”的定论。
“以前过敏”的内容,在程序上是由胖东来的律师提出,由公检法采信,所以才会出现在起诉书和判决书上。
——请问有关各方,判决书载明“以前过敏”但并没给出“小段必然会在2025年的1月30日出现过敏”的证据,该段表述是否为了不当引导和下一步的有罪铺垫?如果不是,写这一段的目的是什么?
问题二
两个小段被判“以诽谤的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
构成诽谤的依据是“发布过敏的不实视频”。
除了“以前过敏”这一语焉不详的引导和铺垫,“过敏为不实视频”的唯一依据是胖东来举证的“符合标准”的检测报告。
也就是说,法院依据胖东来“符合标准”的自证,判定“两个小段发布的过敏视频内容为不实言论”,继而判决小段诽谤侵权。
但是,“符合标准”的检测报告里并没有“本产品不会导致过敏”啊?
举证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的“三性二力”是指举证必须有“关联性”和“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4条、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7条、第88条等多部法律,都对“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都有明确要求。
胖东来主张两个小段发布的过敏言论是不实视频,如果针对小段的言行进行举证,举证其捏造,这个举证有“关联性”和“证明力”;如果自证,自证里有“本产品不会导致过敏”的内容,这个自证也有“关联性”和“证明力”。
胖东来既不针对小段的言论是否为捏造而进行举证,针对“过敏论”的自证中也没有“本产品不会导致过敏”的内容,这个自证何来关联性和证明力?
法院通过胖东来提供的利害关系人的“我没错”,然后等同了“小段你有错”,以“非此”就判定为“即彼”,再以“即彼”为证据,判决小段诽谤侵权——为什么会这样?后面再说。
问题三
在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内容:“段某没有核实本人皮炎症状是否系案涉商品所致的情况下,仍在网络平台发布,存在主观过错。”
这段话,会让人认为:“如实陈述质量问题时,先须取得相关资质和鉴定,没取得资质和鉴定就如实陈述问题,是诽谤侵权。”
实际上,小段穿衣前没过敏,穿衣后的合理时间出现过敏,符合“高度盖然性”的相关司法解释;小段如果起诉索赔,谁主张谁举证,才涉及“核实本人皮炎症状是否系案涉商品所致”的问题;小段现在只是说说而已,涉及的是“是否捏造”的问题,“是否捏造”的问题该胖东来举证,本该由胖东来举证“是否捏造”的问题,现在变成了“你先自证”的问题——什么时候有无罪错变成了“你自证!不自证无罪既为有罪”了?
而且,只有举证证明存在主观故意、性质恶劣的捏造,才构成诽谤侵权,一般的不实言论不构成诽谤,舆论监督、如实陈述等情况即使造成他人名誉受损也不构成诽谤。
可这判决书中,“没有核实”咋也成了诽谤的构成要件?
结论:用“以前过敏”所以1月30日必定会过敏、“我没错等于你有错”的符合标准的检测报告、“没有核实”既为主观故意的依据,判定小段构成诽谤侵权。
这真的能成立吗?
我有很多故事,还有“狗主人被杀案”从起诉书到舆论的每一个环节都不属实的确凿证据,我来慢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