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闹市扑倒女子欲脱裤获刑8个月?被害人发声,法律真相来了
发布时间:2025-11-14 09:24 浏览量:19
陕西西安,一男子闹市街头尾随路过女子,并且还强制猥亵女性,司法机关介入之后,涉嫌猥亵获刑8个月,对此,被害女子表示:咬破他的嘴反抗,才没得逞!并且她也表示,对于判决结果并不满意,认为8个月刑期短了,已经向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希望以强奸未遂罪对蒋某某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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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极目新闻报道称,根据司法机关查明的事实,案件发生在,2025年3月31日21时40分许,男子蒋某某酒后起意,自灞桥区纺织城地铁口附近尾随周女士近百米。
之后,强行拽倒周女士后压制其行动,亲吻周女士嘴部,后蒋某某因被周女士咬伤,且周女士强烈反抗呼救,心生恐惧逃跑。
经过医院诊断,周女士唇挫伤,创伤应激反应,失眠,焦虑抑郁状态、偏执状态。2025年4月1日,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刑拘。此外查明,周女士遭受医疗费944.43元的经济损失。
周女士介绍事发经过,延续对方尾随了一段时间之后,“他直接就扑上来了,把我扑倒在地,上来就嘴对嘴,还一个劲想脱我的裤子,我把他嘴咬破了,拼命反抗不让他脱裤子,我右胳膊都肌肉拉伤了。”
她拼命反抗大声呼救,蒋某某没有得逞就跑掉了。当时天黑,遇袭时周女士没有看清蒋某某的脸,后来去派出所看监控,也看不清楚蒋某某的样子。
周女士说,因为她嘴里有蒋某某的血,警方据此第二天就把他抓获了。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她认为8个月刑期短了,已经向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希望以强奸未遂罪对蒋某某量刑。
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留言:管不住下半身就得搭上下半生!闹市街头,公共场合,公开强奸未遂,法院才判8个月,这个法官有问题,应深究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
第一,很多网友疑惑“都想脱裤子了,为啥不是强奸?”
首先,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罪针对的是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和身体隐私的性意义侵害,比如搂抱、亲吻、强制接触等;
而《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未遂),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确的发生性关系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相应行为。
也就是说,强制猥亵与强奸未遂,核心差在“主观意图”,这正是两罪的核心区别——主观是否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
本事件中,法院定强制猥亵罪,大概率是现有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蒋某某“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只能认定其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的构成要件。
但周女士所述“想脱裤子”的情节,是抗诉阶段关键的事实依据,若能结合其他证据印证主观意图,罪名有可能被调整。
因此,案件的关键,在于“试图脱裤子”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强奸的实行行为,以及现有证据是否能锁定蒋某某的强奸意图!
第二,8个月刑期是否合理?公共场所作案应从重
首先,根据《刑法》第237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制猥亵的,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法律规定看,强制猥亵罪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8个月确实在量刑区间内,但本案有一个重要加重情节——公共场所当众作案。
所以说,网友吐槽“8个月太轻”,本案发生在地铁口附近的闹市街头,属于典型的“公共场所”,蒋某某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周女士,还破坏了公共安全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仅判8个月,显然未充分考量这一加重情节,这也是周女士不服判决的核心原因,更是检察院审查抗诉时的关键考量点。
第三,被害人不服判决,该怎么样合理维权?抗诉是合法救济途径!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不服的,有权向同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
若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会依法提起抗诉;若不支持抗诉,周女士还可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所以说,周女士提交抗诉申请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周女士因案件导致唇挫伤、创伤应激反应等,除了刑事追责,还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也就是说,还可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要求蒋某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既让违法者受刑,也让受害者获赔。
其实,公共场所针对女性的暴力侵害,不仅是对个人的伤害,更是对公共安全的挑衅。所以说,既然周女士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也提起了抗诉申请!8个月刑期是否匹配其社会危害性,有待检察院的抗诉审查给出答案。
你认为蒋某某的行为该定强制猥亵还是强奸未遂?8个月刑期是否合理?欢迎在评论区留下观点,关注@何律普法,带你看清每起热点事件背后的法律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