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女子街头遭猥亵,被强脱裤子,女子咬破对方嘴唇逃脱!

发布时间:2025-11-14 01:09  浏览量:14

文|幽默星球

编辑|幽默星球

今年的3月份,西安地铁口的人还不少,周女士正走着路,身后突然冲出一个陌生男子,直接扑上来亲她的嘴,她吓得愣住了,本能地反抗起来,咬了对方嘴唇一口,那人疼得松开手,她趁机拔腿就跑,后来才知道这男的叫蒋某某,根本不是熟人,只是路上随便碰到的。

最后,警察通过监控和DNA发现了线索,周女士头发和嘴唇上留了蒋某某的血迹,法医验过确认了这件事,但其他证据没找到,比如裤子有没有被扯开,或者私处有没有被碰到,也没有目击的人看到过程,最后法院判蒋某某强制猥亵罪名成立,刑期八个月,赔了900多块的医药费,理由是他认罪态度好,也配合了调查。

周女士对判决结果不认同,于是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她认为这起事件的性质不是猥亵,而是意图强奸,指出对方在公共场合强行亲吻并拉扯裤子,这些行为明显带有发生性关系的目的,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被告确实打算实施性交,既没有提取到精斑,也没有成功脱掉衣物的行为,加上被告本人未承认有发生关系的意图,因此只能按照猥亵处理,无法认定为强奸未遂。

这件事在网上引发激烈争论,一部分人认为女性在街上被扑倒强吻并被拉扯衣物已经构成严重侵害,法律不应当过分拘泥于条文,另一部分人则强调必须依据可靠证据才能定罪,如果仅凭受害者单方面陈述就定性,可能导致诬告泛滥,目前全国范围内尚无类似案件被认定为强奸未遂,最高人民法院也指出判定犯罪行为需要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性侵犯意图。

从技术角度看,监控画面拍不清人脸,DNA检测只能确认当事人身份,却没法说明具体行为,周女士因此受到严重心理创伤,出现了焦虑和抑郁症状,但判决书中仅简单提及,并未作为加重处罚的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到精神伤害也应得到重视,实际审理中法官仍更依赖物证。

今年九月最高检发布新指引,提出侦查性侵案件不能只依赖物证,还要结合现场环境和当事人陈述综合判断,这个案子如果按照新标准来审理,结果或许会有不同,但没人能确定,目前案件还在等待检察院决定是否提出抗诉,如果抗诉成功,可能将原判改为强奸未遂,要是维持原判,那就再次表明法律讲究证据,可女性在遭遇突然暴力时往往难以留下有效证据。

法律不能只是写在纸上的规则,它得让人感受到公平正义,比如一个女人在街上被人扑倒强吻还被拉扯衣服,就算没有得逞,这种行为也应该付出更沉重的代价,现在的情况总让人觉得不太对劲,但反过来想,如果随便一句指控就能给人定罪,那也会带来问题,找到这个平衡点确实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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