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款40万,道歉30天!碰瓷胖东来的“裤头姐”后续来了,大快人心
发布时间:2025-05-30 14:32 浏览量:15
善恶终有报,“裤头姐”终于被判!
今年年初,网红“两个小段”在网上哭天喊地说自己穿在胖东来买的红内裤过敏,在胖东来赔偿后仍觉得不满,最后胖东来拿出质检报告将其告上法庭。
然而,两个小段在看到事情闹大之后,在法庭上还试图通过“管辖权异议”把案件移交到郑州法院审理,最终被驳回。
直到5月28日,法庭一锤定音,段某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害,终于判了!
一切的起点,源于今年年初,消费者段某在胖东来购买了一条女士红内裤。
穿上没多久,她就声称自己因为内裤掉色导致皮肤过敏,甚至因此就医。
这事儿听起来不复杂,日常生活中买到不合适的商品,谁还没遇到过呢?
段某找到胖东来反映问题,商家二话不说,先是支付了她的医疗费用,还承诺协商赔偿方案。
按理说,这事儿到这儿应该能和平解决,毕竟胖东来的服务态度在业内是出了名的“没得挑”。
然而,段某对胖东来的处理方案不满意,转头就在社交账号“两个小段”上发布视频,声泪俱下地控诉内裤质量问题,甚至展示了一盆被染红的水,暗示商品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视频一出,迅速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胖东来的口碑瞬间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这场风波可不仅仅是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口水战”。
段某的视频引发了大量网友的关注和讨论,有人同情她的遭遇,有人质疑她的动机。
毕竟,胖东来作为一家以高质量著称的企业,突然被指控卖“问题内裤”,这反差未免有点大。
更何况,段某在视频中的情绪化表达和夸张展示,让不少人觉得这事儿“有猫腻”。
而胖东来也没坐以待毙,他们迅速下架了涉事商品,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内裤质量完全合格,压根儿不存在她说的“致敏”问题。
段某的视频不仅让胖东来陷入了舆论危机,还直接影响了商家的生意,面对这样的诬陷,胖东来选择了硬刚。
他们不仅公开了商品检测结果,证明内裤质量没问题,还对内进行了严肃处理:涉事门店的员工因为处理不当被免职、降级或延长考核期。
但这还不够,胖东来直接将段某告上了法庭,指控她捏造事实、损害企业名誉。
而段某显然也没料到事情会闹到法庭上,面对胖东来的起诉,她试图通过“管辖权异议”把案件移交到郑州法院审理,但这一请求被法院驳回。
到了庭审阶段,段某的“操作”更是让人大跌眼镜。
据报道,她在开庭当天跑到胖东来门店大闹,撒泼打滚、嚎啕大哭,求商家撤诉。
这一幕被网友戏称为“裤头姐的最后一搏”,但显然,这场“表演”并没能改变法院的判决。
5月28日,法庭正式宣判:段某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害,必须在抖音账号上发布经法院审核的道歉视频,保留30天不得删除,同时赔偿胖东来经济损失40万元。
这场从一条内裤引发的纠纷,最终以段某的完败告终。
而这40万的赔偿金和30天的公开道歉,也让网友们对“网络碰瓷”的后果有了新的认识。
“裤头姐”事件的初衷或许是想通过网络曝光来争取自己的权益,但夸大事实、恶意抹黑的做法,不仅没能解决问题,反而让自己背上了沉重的法律代价。
反过来,胖东来的应对也堪称教科书级别:从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到果断下架商品检测,再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每一步都走得有理有据。
那么,在网络时代,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到底应该如何相处?
而这场风波的后续影响,远不止于段某和胖东来之间的恩怨,判决结果公布后,网络上关于“理性维权”的讨论热度持续攀升。
不少网友表示,消费者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维权的方式必须合法合规,不能为了博取关注而恶意炒作。
毕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条视频可能带来流量,但也可能让自己付出代价,更重要的是,这起案件还被视为企业维权的典型案例。
胖东来通过法律手段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也给其他企业提供了一个范本:面对恶意舆情,沉默不是唯一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同样是一种态度。
段某的案例无疑敲响了警钟:网络不是情绪的宣泄场,更不是造谣的温床,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而对于我们普通网友来说,或许也该多一份理性,少一份盲从,别轻易被情绪化的内容带节奏。
与此同时,这场风波还让我们看到了胖东来作为一个企业的担当。
即便在舆论的漩涡中,他们也没有选择“和稀泥”,而是通过透明的处理和果断的行动,赢得了更多人的尊重。
这也提醒我们,好的企业不仅仅是卖商品,更是在用行动传递一种价值观,而对于消费者来说,维权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学会用理性去沟通,用事实去说话。
段某的40万赔偿和30天道歉,不仅是她为自己行为付出的代价,也是对所有人的提醒,网络时代,情绪可以点燃流量,但法律永远是底线。
胖东来的胜利,不仅仅是企业名誉的维护,更是对理性与规则的一次捍卫,这事儿让我们看到,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都得在法律的轨道上好好说话。
大河报:《胖东来红内裤事件案宣判,庭审旁听者:段某在宣判前当庭道歉》2025年5月30日
中原网:《胖东来起诉“红内裤”事件博主案,一审开庭》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