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怀疑情人跟别人有染 脱掉她的裤子要检查

发布时间:2025-04-05 16:32  浏览量:3

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费正国,男,1978年6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湖北省鄂州市花湖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军,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正国犯强制猥亵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颖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正国及其辩护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强制猥亵罪

2020年6月2日晚,被告人费正国到其婚外情人即被害人方某位于鄂州市鄂城区福星园小区的家中,因怀疑方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遂采取暴力手段,行将方压在床上,脱掉方的裤子,查看其阴部,并将该部位咬伤。经鉴定,被害人方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费正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湖北省医疗机构门诊通用病历、提取笔录及短信记录、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基本信息表、谅解书、收条,被害人方某的陈述,黄石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讯问被告人费正国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费正国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20年6月2日晚,被告人费正国在强行猥亵被害人方某后,为泄愤继续打砸方某家中电视机、麻将机等物品。经认定,被毁损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857元。

案发后,被告人费正国的亲友代为赔偿被害人方某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方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费正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谅解书、收条、收款收据、送货单等凭证及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方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讯问被告人费正国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费正国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费正国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费正国当庭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正国采取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费正国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费正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费正国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费正国的刑期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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