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好裤腰带”,党员发生嫖娼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5-03-30 09:32 浏览量:6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或异性之间以金钱等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手淫)的违法行为。按照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嫖娼行为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01一、最严厉的党纪处分
党员发生嫖娼行为,与党员应当起到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应当坚定的理想信念严重背离,损害了党的形象,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因此,对于党员发生嫖娼行为,不管是一次还是若干次,不管日常工作表现有多么优秀,没有任何从轻情节,只要发生嫖娼行为,按照纪律处分条例一律开除党籍。
需要注意,在2015年、2018纪律处分条例中,未单独列举“嫖娼”字样,均按照“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适用相关条款予以开除党籍。其中,对应的条款分别为: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9条、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8条、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
02二、无公安认定,如何对党员嫖娼行为处理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嫖娼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为6个月,如果因超过6个月,公安机关已无法进行处理。但我们纪检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发现被反映人嫖娼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应当对嫖娼的党员作出相应处理,依据上述条款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03三、党员嫖娼还给予政务处分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公职人员参与嫖娼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所以在202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生效后,身为党员的公职人员嫖娼后,视情节只有两种处分结果,给予开除党籍及开除公职处分,或给予开除党籍及撤职处分。
在202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生效前,公职人员为公务员身份的适用2007年6月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废止),按照第31条之规定,参与嫖娼的,同时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公职人员身份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适用2012年9月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废止),按照第21条之规定,参与嫖娼的,同时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开除处分。
04四、引申知识点
当前,在政务处分法生效后,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从实际是履行公共管理性权力还是技术性权力入手区分,如医生与院长,教师与校长等,这些管理人员适用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事业单位中其他人员适用规定,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四种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和开除。
法条链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年11月施行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
(四)开除。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二十四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