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女摊贩因争抢顾客拳打他人下体、当众欲扒裤子,被起诉索赔6万
发布时间:2026-09-19 15:43 浏览量:2
“这绝对是泼妇!”湖北丹江口,两名女摊贩因争抢快餐盒饭顾客结怨,一方当街拽头发将另一方踹倒,拳打下体、言语下流、当众欲扒裤子,直到警察到场才住手,致对方脑损伤住院29天,被打女摊主起诉索赔6万,对方辩称是正当防卫、拒赔一分,法院这么判!
张丽与占婷都在丹江口市某路段摆摊卖快餐盒饭,两人的摊位相邻,所谓同行是冤家,两人平日因争抢顾客屡有摩擦,心中早就积攒许多不满。
事发前3天,两人曾因争抢顾客发生撕扯,报警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互相赔礼道歉,不得再因此事引发新纠纷或违法。
谁料仅隔3天,事发当日12时许,二人在路村路段摊位前又因争抢顾客发生争执。
这次冲突全面升级——占婷冲上去拽住张丽的头发将其猛然拽倒在地,张丽想拿手机录视频,占婷夺过手机砸向地面,手机屏保和后盖碎裂。
张丽倒地后,占婷按住其上肢使其无法反抗,用拳头殴打张丽身体,并扇了两巴掌。
更为恶劣的是,占婷当着周围二十余名路人及过往车辆的面,用猥亵言语侮辱张丽,同时拳击张丽下体部位,还拽着张丽的裤子及内裤试图往下扒,致内裤被拽出破洞,因张丽极力反抗未能扒下。
整个过程持续约半小时,直至派出所民警到场处警,占婷才停手。
当日,张丽被送往丹江口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1.创伤性脑损伤;2.腰部软组织损伤;3.手擦伤;4.膝关节损伤;5.上肢多处损伤。
张丽住院29天后出院,出院医嘱建议休息7天。
当年12月19日,丹江口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占婷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罚款500元)及侮辱(行政拘留6日);张丽不予行政处罚。
张丽认为占婷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健康权及财产权,将占婷诉至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8941元、误工费27929元(按餐饮业主张)、营养费1850元(37天×50元)、护理费7400元(37天×2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37天×50元)、交通费200元、手机损失3200元、金项链丢失2295元、金手链丢失1339元,合计60004元,并由占婷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占婷全盘否认,辩称:
第一,本次冲突是因张丽多次挑衅欺凌在先,自己是正当防卫不应赔偿;
第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仅认定侮辱未认定殴打致伤,张丽医疗费与本次冲突无关,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均无依据;
第三,手机、金项链、金手链损失在公安机关接处警笔录中张丽均未提及,无事实依据;
第四,自己也受张丽丈夫打砸损失,请求一并处理。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打架互殴或一方先动手、另一方有挑衅情形引发冲突的,法院会根据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划分混合过错比例。
本案中占婷实施了拽发倒地、殴打、侮辱等主动侵害行为,系主要侵权人承担90%;但张丽此前刚签过不再因此事引发新纠纷的调解协议,又因争客再次与对方发生争执且未理性避让,被认定对损害发生有轻微过错自担10%。
这说明即便是受害人,若存在引发或激化矛盾的过错,也会按比扣减赔偿款。
其次,人身损害赔偿各项目均有严格举证要求,无证据或医嘱不支持。
医疗费需正规票据及病历佐证且与伤情关联;误工费需误工时间证明(医嘱建休)+收入证明或参照行业标准,不能凭空按自己主张的天数和日薪计算;
护理费、营养费必须有医疗机构明确医嘱(如需一人护理、需加强营养),否则法院通常驳回;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以构成伤残等级或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为前提,轻微伤或未鉴定通常不支持;财物损失(如金饰)须提供购买凭证、现场遗失证据或公安机关笔录记载,仅凭口头陈述无法获赔。
最后,遇到街头暴力侵害应第一时间报警固定证据(调取监控、寻找证人、做伤情鉴定),受伤后务必要求医院在诊断证明中写明建议休息X天、需加强营养、需一人护理等字样——这直接决定后续索赔能否被法院支持。
同时,现场财物丢失应立即向出警民警陈述并在笔录中记载,切忌事后补报,否则很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获得赔偿。
综上,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医疗费票据等,可以认定占婷将张丽致伤的事实,占婷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双方在三天前刚经公安调解承诺不再因此事引发新纠纷,又因同样原因再次冲突且均未能理性处理,张丽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过错,酌情认定张丽自担10%责任,占婷承担90%责任。
关于损失金额,认定:医疗费8941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5463元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地标准支持1450元;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构成伤残且无充分证据证明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不予支持;
手机仅屏保和后盖损坏,双方当庭合意按维修费300元认定;金项链、金手链丢失,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未记载,张丽也未提供丢失证据,不予支持。
法院核定总损失为16354元,按90%责任比例,占婷应赔偿14719元,剩下1635元由张丽自行承担,故一审判决:占婷赔偿张丽14719元;驳回张丽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