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后仍被当众扒裤,涉事者将面临五年以上刑责吗?
发布时间:2026-09-05 15:12 浏览量:2
霍某某和张某某大概率会被以强制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主刑期可能达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绝不可能按普通治安案件草草结案。
警方通报的措辞已经给出了答案。8月29日中午,霍某某(52岁)、张某某(53岁)在公共场所对刘某(37岁)实施殴打、撕扯衣服行为,8月30日二人即被
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按照刑事案件立案,而不是治安拘留。
高阳县公安局发布该案相关警情通报
治安拘留针对的是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违法,刑事拘留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两者有本质区别,不存在降格为治安处罚结案的可能。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写得清清楚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完全符合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二人在人流密集的正信楼商圈当众殴打刘某,强行将其裤子扒至膝盖以下,现场聚集大量群众围观,相关视频在本地社交网络传播。
公共场所内女子对他人实施撕扯行为
这是典型的以暴力手段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侮辱妇女——行为发生在开放空间、有大量不特定人群在场、被害人隐私部位暴露、人格尊严遭受严重践踏。
有人可能会问,这种行为为什么不是侮辱罪,而是强制侮辱罪?区别在于:侮辱罪是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而强制侮辱罪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主动侦查、检察院起诉。
以前确实有过类似的争议。2019年河南郸城县一起案件,崔某某的两个妹妹在镇政府院内当众殴打女性并撕扯下身衣物致隐私部位裸露,法院最终以侮辱罪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管制两年。
法院当时的理由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是发泄不满、贬损名誉,而非寻求性刺激,所以不构成强制侮辱罪。
但这个裁判逻辑已经被纠正。
2026年检察实务文章明确指出,不能仅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性刺激倾向来区分两罪——只要客观上在公开场合通过暴力手段撕扯女性衣物、造成被害人隐私裸露,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泄愤还是寻求刺激,均认定侵害了妇女的性自主权,构成强制侮辱罪。
在高阳这个案子里,这种争议已经没有空间。二人不是在封闭空间实施轻微拉扯,而是在正信楼商圈这种开放公共场所,当众扒掉对方裤子。这在法律上就属于“公共场所当众”加重情节,量刑起点直接跳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高阳正信楼门口殴打事件相关新闻报道图
2023年福州仓山区一起案件,戚某因情感纠纷在临街店铺内殴打女性被害人致轻微伤,撕扯衣裤致其全身裸露,强行拖拽到店门口马路边当众呼喊路人围观,持续十余分钟,视频在网络传播。法院以强制侮辱罪判处戚某
有期徒刑五年
。
江西安义县法院审理的另一起类似案件,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当众殴打并撕扯女性衣物致隐私部位裸露,法院认定构成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高阳案的恶劣程度不亚于福州案。二人此前已与刘某私下达成和解,刘某向对方赔付2万元结清全部纠纷,事后却主动堵截报复。这种有预谋的报复行为,加上刘某的未成年子女在现场目睹、大量群众围观、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多重因素叠加,均属从重量刑情节。
综合来看,高阳案二人的主刑期大概率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区间,缓刑的可能性极低——有预谋报复、有未成年人目睹、视频传播,这些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均不支持适用缓刑。
目前唯一不确定的变量,是刘某的伤情鉴定结果。
如果法医鉴定确认刘某的损伤达到轻伤二级及以上标准,二人的殴打行为将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此时将与强制侮辱罪数罪并罚,合并刑期可能达到5年以上。
如果伤情仅为轻微伤,故意伤害罪不成立,但殴打行为会作为强制侮辱罪的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一并考虑,刑期仍可能在五年以上区间。
目前警方尚未公开披露伤情鉴定结论,这是需要等待侦查机关确认的最后一环。
刑事追责之外,民事赔偿同样无法逃避。二人作为共同侵权人,需连带赔偿刘某的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因人格尊严遭受严重侵害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