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阳警方通报“女子被当街殴打扒裤子”:霍某某(女,52岁)、张某某(女,53岁)已被刑拘
发布时间:2026-09-02 17:11 浏览量:2
9月2日,河北高阳县公安局发布一则警情通报——
近日,我县“某女子被当街殴打撕扯”的视频引发网络关注。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8月29日中午,
霍某某(女,52岁)、张某某(女,53岁)在公共场所对刘某(女,37岁)实施殴打、撕扯衣服行为,引发围观
。接警后,我局民警立即到场处置,送伤者就医治疗,将两名涉案人员控制并带回公安机关调查。8月30日,
霍某某、张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尊重当事人隐私,不转发扩散相关视频图片,不进行人肉搜索、网络攻击,自觉抵制网络暴力,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此前报道>>>
8月29日,河北高阳县一段路人拍摄视频引发关注,视频中,两名女子不知何故当街打架,其中一名女子把另一名女子的裤子扒掉。当地警方回应媒体“已介入调查”,县政府表示“已将相关视频下架”。
律师认为,本案中打人者以暴力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理论上构成侮辱罪,涉嫌刑事犯罪。此外,围观者现场拍摄并传播未打码的视频,属于散布他人隐私,涉嫌侵权。
9月2日上午,记者先后致电该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了解事件处理进展。两家单位以电话无法核查来访者身份为由拒绝透露相关进展情况。
律师对此进行解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表示,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处行拘或罚款;当街扒掉裤子,属以暴力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情节较重的也可行拘或罚款。此外,还需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因人格尊严严重受损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受害方可以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林斐然认为,强制剥夺衣物、暴露身体隐私,通过制造性羞耻感贬损人格尊严的行为,确是侮辱罪中手段恶劣的情形,已经不是普通口角、推搡。但在实践中,一方面侮辱罪原则上是自诉案件,就是需要受害方自己起诉;另一方面这种民事纠纷大多缘由复杂,可能未必会定刑事罪名。
对于围观者现场拍摄并向网络传播未打码原始视频的行为,林斐然也认为涉嫌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上述行为属于散布他人隐私,可处行拘或罚款;若存在恶意扩散、起哄闹事等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还可能按寻衅滋事行为从重处罚。
另外,民法典人格权篇对于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都有保护性要求,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即第一时间删除下架视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责任。